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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 强制执行担保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3-12-20 10:26:55


    近日,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房屋。李某欠王某4万余元。因长时间不归还,王某于2012年6月22日向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审理认定,李某欠款证据确实,遂判决李某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欠款,担保人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赵某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人王某向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强制执行。而担保人赵某名下有二套住房,前进区法院对其中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此期间,执行员劝告担保人赵某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赵某认为法院不应执行担保人的住房,应该执行欠款人李某,但执行员多次向其宣传法律,讲明欠款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执行担保人,担保人履行借款后可向被执行人追偿。在执行员多次耐心讲解,多次沟通后,主动履行了欠款,该案结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本案执行员依次规定,多次做担保人思想工作,使得该案得以结案,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后果。

文章出处:前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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