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秉承执法为民理念,始终将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法,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强化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使一些矛盾较为激化的涉民生案件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收到良好成效。
原告佳木斯市八一宾馆因不服佳木斯市劳动仲裁院作出的佳劳仲案字[2011]第1号、第2号仲裁裁决,分别将李晓东、孙国彬作为被告、将陈遵义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佳木斯市前进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以原告佳木斯市八一宾馆支付被告李晓东工资11 000元及双休日加班费6 266元、支付被告孙国彬工资8 150元及返还抵押金700元为主要内容的(2012)佳前民初字第118、119号两份判决,第三人陈遵义对以上给付义务均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佳木斯市八一宾馆及第三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故李晓东、孙国彬于2013年10月17日分别向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生效判决确定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前进区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从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执行的角度出发,研究确定执行方法,力求获得最佳解决途径。通过对各方进行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充分的释法说理后,被申请人同意给付判决金额,申请人也自愿放弃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请求,各方于2013年11月25日分别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八一宾馆随即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圆满解决,当事各方对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法院干警的执行工作态度、方法及效率给予了高度评价。
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继承、抚养、侵权赔偿、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民生类案件始终是佳木斯市前进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以后,前进区法院更是提高重视,迅速反应,集中多方力量,丰富执行方法,加大威慑力度,对涉民生案件建立“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的便民机制,进一步提高了执行效率,最大限度保护了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做到公正文明执行、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使司法人文关怀得到了进一步彰显,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为有效维护辖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