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要求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强力推进,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一件疑难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完毕,收到良好成效。
案件被告人张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守宝、张彦琴经济损失117 403.5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佳木斯市东方网络城对被告人张伟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张伟及佳木斯市东方网络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许守宝于2011年6月13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将该案件指定前进区人民法院执行。
前进区法院执行局接收该案件后,经协调有关部门多次查询后确认,被执行人名下除经营用设备(电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佳木斯市东方网络城原经营者赵乐喜于2011年3月26日与现经营者苏强签定“网吧转让协议”将网络城转兑苏强经营,后赵乐喜不知去向。鉴于以上情况,为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前进区法院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一是向佳木斯市文化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方网络城办理的“网络文化许可证”禁止予以变更登记;二是将东方网络城的经营设备(79台电脑)予以查封,并指定东方网络城保管;三是通知东方网络城如不尽快履行赔偿义务,将裁定拍卖所查封的电脑。在此期间,苏强向法院提出,其转兑网吧时不知道网吧内发生过命案,转兑时网吧尚没有被判令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因此不应再对该网吧进行执行。同时请求给其一定期限,准予其找到原经营者赵乐喜后协商给付赔偿款。而后,东方网络城原经营者与现经营者逾期均未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为全面推进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的开展,前进区法院将此案列入活动范围,并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未执行到位的原因,重新制定执行措施,向东方网络城经营者宣传了本次集中执行活动的精神,进一步释明了法律意义和相关法律后果。使东方网络城现经营者苏强进一步明确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即东方网络城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无论谁经营,主体都没有变更,都必须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故要求其自觉履行义务。如不能按期履行,将裁定将所查封的电脑予以评估、拍卖。在强大的法律震慑和执行员的不懈努力下,东方网络城现经营者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由东方网络城在2013年12月底前分两次给付赔偿款8万元,余款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现双方已经按照和解约定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终结。
通过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开展,前进区法院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力度,提高了执行效率,最大限度保护了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司法人文关怀得到进一步彰显。真正做到了公正文明执行,维护了法律尊严,受到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