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的聋哑青年刘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2008年被锡林浩特市及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5月刑满释放后流窜至佳木斯市,于2013年11月20日至12月6日期间,伙同他人采取故意撞向被害人驾驶车辆,并趁被害人下车查看之机,盗取其放在车内的背包、手机等财物。短短数日共作案四起,涉案金额达60000余元。日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以下情节应作为量刑考虑:一是被告人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二是被告人系聋哑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三是被告人多次盗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四是被告人已将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聋哑人流窜并合伙实施盗窃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些聋哑人来自于全国各地,被一些不法分子聚集起来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盗窃行为。一般情况下,聋哑人实施盗窃后,迅速将赃款转移他人,导致赃款难于追缴。而被抓获的聋哑人多因自身是聋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或害怕报复等原因,不愿意供述背后组织者,造成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打击不彻底的局面。为此,各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采取措施,深挖根源,从严打击聋哑人背后的组织者,不断增强法律的震慑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