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李武(均为化名)系一奶同胞的亲兄弟。多年来,两兄弟隔墙而居,关系很融洽。为何李武却将哥哥告上法庭?近日,房山法院依法审理了李武诉李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李武家院内搬出。
原告李武诉称:其与被告系兄弟关系。2012年,被告因与其子产生矛盾,无法一起居住。于是找到原告请求暂时在其院内居住,并口头约定待原告结婚后立即无条件搬出。2014年年初原告登记结婚,处于生活上的便利和公序良俗,均不适合与被告一同居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其宅院,被告不予理会,后经村委会调解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从自家宅院搬出。
被告李文辩称:其现在居住的房屋系自己出资建造。当时约定是如遇拆迁被告在原告宅院内自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先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李文在李武的宅院内间房,系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李武请求李文搬离其自建房屋的正当性问题。李武主张,李文在其宅院内建房时,双方口头约定,待其结婚后对方无条件搬出;李文则提出在李武宅院内揭盖房屋的初衷是为了更还得照顾李武。如今李武已经结婚,从常理上讲,夫妻之间相互照顾更为妥当周到。而李文再以照顾李武的生活为由居住在李武宅院内的理由并不充分,且李文亦有自己的院落和房屋可供居住。从日常生活便利和社会善良风俗方面考虑,李武请求李文办理其宅院内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