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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基本要件”,以及被告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来要求“免责”。

发布时间:2016-05-16 13:22:14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工业制造水平的发展及生活水平提高,我国的汽车饱有量逐年的增加,个人拥有汽车的数量也逐年增加,而我国传统的“无酒不成席”的观念根深蒂固,酒过三巡,醉酒驾车,酒驾酿成惨祸的事例不胜枚举,司机认为酒驾造成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买单,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也逐年的增加,现着重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基本要件”,以及被告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来要求“免责”。

[案情回顾]

李某傍晚在江边散步后,横过马路准备回家时被驶过来的出租车撞倒,造成其受伤住院。后李某起诉称要求被告肇事车辆的司机及车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认为,在其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肇事车辆将其撞伤,且被告属于酒后驾驶,给李某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物品损失费等共计要求赔偿30余万元,此损失是肇事车辆造成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司机及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及车辆所有人进行赔偿。被告抗辩理由为虽然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被告驾驶员属于酒后驾车,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商业险赔偿部分根据《保险法》相关的规定,不在赔偿之列,保险公司的此部分赔偿属于“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肇事司机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李某受到人身损害,应就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就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物品损失等共计12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肇事司机及车辆所有人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则受到人身损害,应就其过错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酒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其次,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合同的条款都将酒驾作为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再次,商业责任险在被保险人酒驾的情形下理赔,有纵容酒驾的嫌疑,最后,商业责任险在被保险人酒驾的情形下理赔,有违《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机动车肇事给受害人一种伤害,这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该行为。如法律规定禁止毁损他人的财产,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财产的行为,即构成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此种义务的人却未实施。如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地下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如果施工者没采取该项措施,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房屋被侵占,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比如租金收入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的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疗、住院费用等。

  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现实世界中的任何现象的出现总是由另一现象引起,引起后一现象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必备环节。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据原因对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程度来判定,由此决定各个原因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则是根据原因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加以判断。直接原因直接产生损害结果,与结果具有必然联系,间接原因一般只是损害发生的偶然性条件,不必然产生损害后果。因此,直接原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间接原因行为就需根据其在侵害结果产生中的作用划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而非全部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标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仍为之,明知诽谤他人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仍为之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快餐店应当预见到其热饮可能烫伤顾客,但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烫伤事件发生。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所以起诉他人侵权的,要提供证据对上述要件事实加以证明。

另外,被起诉侵权的,也可以提供证据来要求“免责”,就是上面我谈到的酒后醉酒驾驶,《保险法》就明确进行了规定,虽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险,但其属醉酒驾驶,不属于投保的赔偿范围之列,保险公司就商业险部分属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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