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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干警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2-28 17:03:42


    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执行队伍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和完善法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轮岗交流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全院审判和执行部门实行轮岗,逐步实现执行、审判专业化、团队化、去行政化,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加大执行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是指从事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交流到执行工作岗位从事执行工作。

    三、轮岗交流的基本原则

    1、循序推进原则。在遵循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坚持有点到面,逐步推进的方法,确保稳妥有序开展。

    2、立足实际原则。根据本单位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院工作实际的工作模式。

    3、放权和监督并重的原则。执行实施组和执行保全组组长对执行案件负总责,强化院长、执行局局长、组长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四、轮岗交流的具体措施

    1、每半年进行岗位轮换,由审判一线的年轻法官和执行局干警进行岗位交流。

    2、我院每半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由审判一线的法官向政工科提交申请,院党组成员及审委会委员对申请轮岗交流干警进行打分,并根据个人特点优先安排职务岗位。

    3、加强培训学习。轮岗人员大多没有接触过执行案件,我院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使轮换到岗的干警快速进入角色,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充实了轮岗到岗统干警的业务知识,提高了业务水平。通过学习全国执行系统“执行大讲堂”,了解执行工作的大形势,学习借鉴了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增强知识应用能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老执行员带轮岗干警的模式,充分发挥老执行的传帮带作用,为轮岗干警快速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提供了保证。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领导

    政工科在院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制定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并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做好轮岗人员公示、任命、交接等工作。轮岗交流人员、岗位、时间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有利于工作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部门领导书面报院审管办备案,带到新部门继续承办。审管办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部门领导,并由新任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审管办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工科和所在部门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政工科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新部门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七、本办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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