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执行难问题目前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此,认真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 ,全面正确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质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
一、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1)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3)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4)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5)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6)立法滞后
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7)协助执行人难求
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执行难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 1、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2、被执行人涉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3、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4、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5、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6、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8、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的案件。
二、造成“执行难”归纳起来由以下几个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抗拒执行的案件难查等等。案件不能及时完全执行,分析其原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被执行财产状况不清楚,因而无法进一步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有制企业或者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考虑到稳定问题,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采取赖、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挠、抗拒执行。
2、藐视法律权威,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在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令被肆意撕毁,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擅自处置,被执行人逃避、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围攻、殴打甚至杀害执行人员、暴力抗拒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尤其令人感到痛心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上述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人民法院尊严的行为,往往不得到有力的查处,致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愈加有恃无恐,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加剧了“执行难”。
3、执行环境不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置大局利益、神圣法律于不顾,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给执行人员打招呼、定调子,给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有的制定土政策,明文要求外地法院来执行划拨款项的,必须经过当地领导同意;有的对当地一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公然规定涉及这些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一律不得执行;有的甚至公然动用警力抗拒执行。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种种干扰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乃至神圣法律的尊严被无端践踏,大量法定义务难以得到履行。
4、执行机制无序,难以形成执行合力。
人民法院自身执行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现行执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执行力量互不隶属,难以形成合力,装备落后,机动性较差,不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求;执行人员素质较低,执行工作不规范,形成执行的无序状态。有的重复查封、重复扣押;有的随意追加或者变更执行主体;有的乱执行案外人财产;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以拘代执,或抓人质促执行;有的滥用职权,搞假扣押、假查封、假执行,法院之间互相拆台。这些无秩序的乱执行,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
5、执行立法迟缓,缺乏治本之策。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备的强制执行法。目前仍采用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的立法体系。与国外立法相比较,有些国家早就采用了分离的立法体系。如英国早在1884年就制定了《执行法令》;《美国法律大全》在规定证据、审理、法院组织与权限的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强制执行;日本在197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原来的第六编,执行编,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与拍卖法合并,单独制定了《民事执行法》。由此可见,我国执行立法迟缓,不系统,不规范,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这是执行制度的立法缺陷。
6、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
面对涉及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利益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7、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
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执行难的解决方案
(1)建立与完善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
加强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会商研究。党委政法委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2)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各级单位要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具体办法,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直至实施一票否决。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一票否决。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3)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
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4)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6)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拒不履行判决和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
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
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 “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8)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克服执行难问题
1、要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的长效机制。
2、要进一步健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确定重点措施,确保法院对案件的执行。
3、对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要定期通报,对相关部门的配合要明确责任,实行对领导追究责任制度。
4、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共同。
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手续、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应进行思考和总结,为完善执行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作好基础数据准备。
5、要提高标准、严格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打好坚实基础。
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必须长期坚持学习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只有这样那个执行难问题才会会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