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注重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工作,着重促进当事人的和解,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案件得到了快速执结,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1年3月,王某因向李某借款30 000元到期未能偿还,而被李某诉至法院。前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本息合计38 000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没能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于2012年2月向前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前进区人法院受理此案。
受理该案件后,办案人在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得知,王某本打算偿还借款,但由于李某起诉了他,使他没了面子,因此拖着不愿偿还借款,双方矛盾激化,从借钱的朋友变成了仇人。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这个心理动态后,办案人对王某进行了思想教育,从双方的友谊谈到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使王某在情感及法律的认识上有了深刻的感触和了解,表示愿意自动履行。第二天,王某便与李某达成了和解,当时向李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并在短期内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还清。
至此,该案完全执结,双方当事人再次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