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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公示

发布时间:2019-10-28 17:14:27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公示 

    社会各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井江暂予监外执行(盗窃罪)一案,依据法律规定,向社会公示罪犯陈井江的基本情况及拟提起的理由。 罪犯的基本情况:罪犯陈井江,身份证号码230804196309150058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东风区佳东社区70组12号,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兴家社区中兴小区6号楼2单元301室。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判决: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初39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陈井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陈井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

     罪犯陈井江患有肝癌,经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于2019年4月12日对陈井江目前病情鉴定,专家鉴定意见:诊断明确:肝Ca手术后介入治疗后复发、肝Ca晚期、肝硬化,患者为肝Ca晚期复发,一年内存在病情加重,伴有死亡风险。罪犯陈井江是低保户。为此,拟以上述理由提起对罪犯陈井江暂予监外执行。

     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望社会公众监督,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联系电话04548328206,邮寄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518号,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邮箱:qjfyxst@163.com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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