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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公示

发布时间:2019-10-28 17:15:34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社会各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船标暂予监外执行(受贿罪)一案,依据法律规定,向社会公示罪犯赵船标的基本情况及拟提起的理由。 

     罪犯的基本情况:罪犯赵船标,身份证号码230822195901197814,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交通局局长,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苑小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2011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9日,本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船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已扣除羁押的1个月24日。 罪犯赵船标患有肝癌,经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于2019年9月26日对赵船标目前病情鉴定,专家鉴定意见:1.患者目前诊断为:原发性肝Ca,多次复发,介入治疗后为非治愈性恶性肿瘤为非治愈性恶性肿瘤;2.患者处于肝癌晚期,消耗状态,一年内存在生命危险;3、该患处于肿瘤晚期消耗状态,不能生活自理。罪犯赵船标日常表现良好,积极配合治疗。为此,拟以上述理由提起对罪犯赵船标暂予监外执行。

     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望社会公众监督,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4548328206,邮寄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东长安路518号,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邮箱:qjfyxst@163.com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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