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妻子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妻子起诉离婚,而丈夫却以妻子不能生育为由不愿给予妻子赔偿。佳木斯市前进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经过走访和调解,认定了对婚姻不忠的丈夫张某对离婚负有过错责任,为妻子争取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因李某患病两人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夫妻俩多次到各大医院求医问药均没有效果,以至于至今未能怀上孩子。夫妻俩经常为生育子女的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
2011年下半年,张某在一次谈业务过程中结识了比自己小将近20岁的林某,并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1年11月5日,张某向前进区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在接到诉状后几天,意外得知张某与林某在宾馆开房,便报了警。面对警察的询问,张某只好承认其与林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法庭上,李某认为,虽然张某有对不起她的地方,但看在十几年的夫妻情分上,同意原谅丈夫,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的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李某虽然仍和张某同住在自家的楼房里,但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从2012年初开始,张某索性就不回家住。2012年5月的一天,李某在佳木斯市某商场与林某相遇,看到其怀里抱着一个孩子,不禁上前质问,两个女人一言不合在街上大打出手,后林雨报警,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林某在派出所承认:孩子是其与张某所生的。得知这一消息,李某对张某彻底死心了,同意离婚。
在开庭调解过程中,张某不同意给予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调解陷入僵局。前进区法院民一庭的承办法官依当事人的申请为李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答疑解惑。同时,邀请辖区司法所、社区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等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存在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非婚生育一女的事实,还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属于婚姻中有过错方,给李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但结合张某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张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最大限度地以和谐的方式解决了这起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