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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 “讨价还价”不可太离谱

发布时间:2012-12-07 16:41:25


    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常见的纠纷。但不少原告、被告在赔偿数额中,“讨价还价”太离谱,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漫天要价与坐地还价

    在人身赔偿诉讼中,经常出现一些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甚至有点离谱。许多原告的心态就是为以后双方的讨价还价预留出空间。

    实际上,人身损害如何赔偿是有明确标准的,原告即使“漫天要价”,也得想出一些能摆得上台面的理由。佳木斯市前进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隋德鸣分析称,其中最常见的理由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身份认同有关。按照我国法院近两年在司法实践中所统一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受害人如果为农村户籍,只要其在城市居住满一年,同样可以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赔偿标准。一些原告实际上并不符合这个条件,但仍会坚持要求以城市居民身份获赔,这样,最后的赔偿结果与原先的诉请会有较大的差异。

    另外,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掌握的原则最高为5万元,但一些当事人会提出较高的赔偿诉请。对此,不但被告不认同,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与此同时,被告会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请及其理由,提出各种相反的意见,千方百计减轻自己的责任。其中最常见的是在护理费用、误工损失等赔偿项目上,原告举证相对较难,受到被告质疑的可能更大。

    法官强调,法院在主持调解时,仍会坚持尊重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原则,但最后是否达成一致,仍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

文章出处:前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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