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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争出租车大打出手 头部受伤住院十六天

发布时间:2012-12-07 16:43:37


    3月14日,前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经过耐心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因使用出租车引起争执,进而打伤他人的案件。

    2011年12月14日23时许,家住前进区的原告李某、赵某在佳木斯市某商场前准备搭乘出租车时,无故受到被告王某阻拦,并与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原告二人被打伤送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16天,花掉医疗费7500余元。

    事件发生后,受害人李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确认李某受伤系王某所为,并对王某进行了治安拘留和罚款制裁处理,但就原告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派出所曾多次主持双方调解,但一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今年6月26日,二原告以王某伤害自己身体,使身体遭受伤害并造成损失为由,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侵权人王某因民事赔偿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态度强硬,一时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便采取思想疏导、说服教育,终于使当事人同意签下调解协议,由王某赔偿李某二人医疗等各项损失7000元,并当场履行。一起因争用出租车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文章出处:前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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