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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重操旧业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2-12-07 16:44:12


    黑龙江省三名男子在刑满释放出狱后,不是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是进行疯狂盗窃,再次进监。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

    姚某、徐某、王某三人均系“二劳”释放人员,且前科累累,三人在监狱中相识,出狱后又联系在一次于2011年8月31日至9月21日之间在哈尔滨、佳木斯等盗窃四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二万四千余元。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徐某、王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徐某、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前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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