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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执行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2-12-07 16:45:33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根据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执行为债权人邹XX执行回214.62平方米的房屋。

    桦南县金沙乡人民政府因长期拖欠邹XX工程款220 687.37元,邹xx于2000年12月27日向桦南县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2月28日桦南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桦南县金沙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15日内偿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判决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桦南县人民法院查封了三处房产,其中,两处房产执行给债权人邹xx,另一处由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将桦南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桦南县金沙乡人民政府招待所214.62平方米的房屋作价后以物抵债给债权人邹xx。由于桦南县政府领导直接干预,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一拖再拖。债权人邹xx十分不满义,并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市中院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依法指定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行此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接受指令后,立即组成由执行局长带队的精干队伍,前往桦南县金沙乡人民政府执行此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迟迟不交付该房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邹xx要求恢复执行。执行人员不畏艰难,连续作战,排除一切外来干预,依法果断采取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的214.62平方米房屋执行给债权人邹xx。可以说是执行工作不再难,为有活水源头来。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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