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前进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女)将丈夫被告诉至本院,其主张双方2013年婚后感情尚可,育有一女,后被告有外遇,偶对原告有打骂行为,原告无法忍受,双方于2016年离婚。后原告考虑孩子尚小,上学也需要多一个人照看,于2020年在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后生活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刁难,甚至逼迫至原告割腕。
庭审中,双方对财产问题争执不休,均想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女儿。
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被告对其有家暴行为,但未提交证据。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且原告曾有自伤行为,独自抚养孩子存在风险,被告亦因工作不能在女儿身边。孩子年龄尚小,夫妻双方又有复婚的情形,引用今年起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承办法官当庭对二人进行劝诫,希望他们慎重考虑婚姻问题,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教育。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律倡导离婚自由,但是该自由是建立在不违反相关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基础上。给婚姻一个冷静期,给孩子一个明亮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