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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区法院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10 11:42:32


    第一章  日常考勤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警考勤采用指纹签到制度,早晚各签到一次,院里将每月公示干警出勤情况。    二、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三、干警申请公、私事假和病假办法及批准权限:请假一天以下者(包含一天),以书面形式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下者(包含三天),以书面形式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主管院长签字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者,以书面形式经院长签字批准。中层以上干部出城和请假一天以上者,由院长批准。请病假的干警原则上要有医院病例证明,无需证明或出具证明确有困难的除外。中层干部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副院长。    四、所有以书面形式请假的,批准人均应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备案。    五、请假者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如有特殊原因当日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销假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和政工科销假。

    七、全年个人私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40次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不享有年终奖励待遇;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八、干警全年的出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根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年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依法免除其职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章  工作纪律

    一、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日常工作纪律,政工科负责全院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工作纪律监督员,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负责。

    二、工作纪律主要检查内容:

    1、开庭、窗口部门人员的着装是否标准、仪表是否整洁等问题;

    2、工作期间喝酒、打游戏、打扑克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等问题;

    3、院召开的各类会议是否存在迟到、早退、会议中聊天、打电话、睡觉、看报纸等问题;

    4、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否存在无故不参加、应付了事等问题;

    5、工作期间和值班值宿期间是否存在无故漏岗问题。

    6、其他扰乱法院工作纪律的问题。

    三、如发现以上工作纪律问题,视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年度内被全院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包含三次)或者被上级相关监督部门通报的干警和部门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不享有年终奖励待遇,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纪律处罚规定处理。

    第三章  办公楼安全防火和管理

    一、安全防火

    1、提高全体干警对安全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开展安全防火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全面贯彻和落实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基本原则。

    2、做到不在易燃物品地点划火、吸烟,在办公室内吸烟不得乱扔烟头。

    3、在办公楼内不准擅自使用电气设备,不准乱接电源。

    4、楼内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保证完好无损。

    5、值班值宿干警要按时交接班,并负责楼内的防火、防盗工作,要坚持对要害部位的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二、办公楼管理

    1、进出法院办公楼的有关人员,要服从本院法警和值班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经允许方可进入楼内。

    2、办公楼内严禁停放自行车、易燃、易爆、易腐物品。

    3、办公楼内各办公室墙壁上严禁张贴各种表格和图板(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4、下班时各部门要关好门窗、上好锁。

    5、每天晚上下班后值班法警要对楼内各办公室进行巡检,主要查看在院干警未下班原因,是否需要法警协助,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  值班值宿

    一、各部门根据院里安排,落实好值班值宿人员。如有公出或者事假者由本部门自行解决。院办公室和带班领导要每日不定时查岗,督促上岗,严防漏岗。

    二、值班值宿干警在值班前和值班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三、值宿干警与更夫共同值夜班,对楼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情况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四、值班值宿期间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楼,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楼者,应做好登记,注明时间以便备查。

    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晚上值宿干警可以提前一个半小时离岗吃饭,不得空岗。    六、值班室内应备有简单的防身器械,以便夜间值宿干警和更夫使用。

    七、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文章出处:前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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