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每日一读”|学习《信访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2-07-27 15:30:29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要点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信访工作条例》,并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原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颁布生效的《信访条例》废止。

    信访人权利

    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2.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3.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4.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5.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走访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6类禁止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导、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受理、办理信访事项4道程序

    1.登记;

    2.书面答复是否受理;

    3.办理;

    4.书面答复办理结果。

    《信访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

    的“3个建议权”

    1.改进建议权;

    2.行政处分建议权;

    3.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

    办理信访事项的6个时间规定

    1.有关行政机关自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2.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向该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3.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4.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6.收到信访工作机构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