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为什么在我们没有到庭的情况下竟能做出判决?我们夫妻二人根本就没有见过这笔借款,都是儿子自己借的钱,跟我们没有关系”
为何法院在当事人没在场的情形下作出判决?
此案中李先生夫妻二人是否对借款具有偿还义务?
案情回顾
2013年李先生的儿子李某某因为生意周转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某指定的账户转款423000元。转款当日,李先生的儿子李某某向张某书写借条,后李先生夫妻二人及李某某均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将李先生妻子名下的一套商铺房产证原件交与张某。之后,借款未按期偿还,2016年张某将李先生一家三口诉至碑林法院,碑林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卢颖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在电话无法联系李先生一家后,卢法官分别前往李先生夫妻户籍所在地、李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商铺所在地的物业、社区查找三人,均未果,后该案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到期后,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由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23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判决公告期满后,三被告并未提出上诉,原告张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释法
1、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
法官在此告诫大家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遇到诉讼案件要积极应对,未到庭应诉,便是主动放弃抗辩权利,只能被动接受判决结果。法院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电子方式送达,穷尽以上方式仍不能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所以不要以未到庭应诉而质疑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借条签字需谨慎,一旦签字需负法律责任。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能力的成年人,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前述案件中李先生夫妻均在借款人处签字,尽管其二人并非实际用款人,但在借款人处签字即表明其二人自愿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自然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是保证人或者见证人,一定要在借条中进行注明,否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