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某与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前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未成年子女小米(化名)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孙某每月可探望小米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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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离婚后,孙某与李某多次沟通要求探望小米,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思子心切的孙某向前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保障其行使探望权,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李某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前进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立即与李某联系,劝说李某从孩子成长健康的角度均衡考虑,剥夺孩子与父亲正常相处的权利,且不协助履行探望权的行为,既有悖于伦理也涉嫌触犯法律。执行法官刚柔并济、释法说理、苦口婆心相劝,但李某仍然找借口推辞,不为所动。
在探望权执行案件中,孩子不是冰冷的执行标的或对象,法院无法将其强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如果依照孙某的申请,对李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则可能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对孩子成长和亲子关系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
执行法官深入调查,从李某亲属口中得知,李某之所以拒绝孙某探望,主要是因为担心孙某会在探望过程中擅自带走孩子。为了妥善解决这宗探望权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探望方案,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安全放心的探望环境,让他们及其亲属都放下戒备心理。经过多番沟通协调,李某逐渐意识到,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她愿意放下积怨,不再阻止孩子与父亲相见,同意探视。
探视当日,办案法官牺牲个人休息时间,亲自陪同,孙某终于如愿见到了小米,父子两人时隔许久相拥而泣,感动了在场的所有人,随后父亲带着孩子在公园玩耍,度过了一段难得的父子时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实践中,由于父母一方不配合而导致探望权无法行使,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执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考衡各方情绪和矛盾,充分尊重孩子意愿,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仅考验执行法官的智慧与耐心,也需要父母双方的理解与配合。父母离异的伤痛不应该波及孩子,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做“合作父母”,共同用爱守护孩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