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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财产共有人

  发布时间:2013-10-14 14:24:25


    2013年6月某日,张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将王某打伤,王某因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4 059元。后,王某向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相关损失。前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了(2010)佳前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 015.4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没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王某向前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前进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张某住在其父亲家,本人没有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在银行只有4083元存款,被扣划至法院后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为了将剩余的赔偿款执行到位,办案人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查出张某刚到一家公司工作,月收入约1800元左右。鉴于这种情况,前进区人民法院向该单位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某所在的单位每月协助扣留张某的工资收入1000元。令人没想到的是,当办案人在该单位发工资时去提取张某的收入时,该单位财务人员告知办案人,张某早已辞职不干了,没有工资可扣留,并向法院出具了相关证明。至此,在张某的名下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困境。

    为了更好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办案人决定从张某财产共有人处着手寻找执行突破口。经过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等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前进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将张某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的第二天,被执行人张某与其配偶便来到法院主动将剩余执行款交到法院,并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帐户的冻结。次日前进法院解除了对张某配偶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至此,该案完全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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