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致使马某落入其公司负责管理的储煤窑内,造成马某十级伤残。经诉讼审理,前进区人民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赔偿马某各项损失二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物业公司没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该物业公司已不经营,公司银行账户内只有千余元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将该公司仅有的千余元银行存款执行后,该执行案件变成“死案”。
针对上述情况,办案人并未放弃,而是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终查明该物业公司多年前曾与某商场存在经济往来,并有几万元的到期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查到此线索后,办案人立即向第三人(某商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第三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按法院通知履行到期债务。对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履行标的额度内将该商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扣划至法院,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到此,一个已经成为“死案”的执行案件,通过细心查找线索,变成了“活案”,并得到完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