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英超犯诈骗罪 |
提交日期:2013-12-20 10:08:18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前刑初字第104号 |
公诉机关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英超,男,1993年3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新谊社区8组5号。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辩护人祝学功,,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造纸社区。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前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英超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宏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英超及其辩护人祝学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英超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公务员工作,骗取被害人付立荣人民币240 500元。 经侦查, 被告人孙英超于2013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孙奇等人证言,被害人付立荣陈述,被告人孙英超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孙英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英超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英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持有异议,提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知道错了,以后一定改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英超犯诈骗罪不持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孙英超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证人冷永娥在被告人孙英超诈骗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当将冷永娥追加为本案的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英超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公务员工作,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付立荣人民币240 500元。被告人孙英超于2013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付立荣陈述,2011年11月份,冷永娥对其说孙英超能给其女儿办工作,其先给孙英超拿了3万元,12月份的一天,孙英超说送礼需要5万元,其先后给孙英超5万元,而后孙英超又以买考试题为由要了5 000元,2012年5月,孙英超说办好了工作,其又拿了11万元;2011年4月,孙英超以能给其女儿吕红影办工作为由先后骗其6 500元;2011年12月,冷永娥对其说孙英超能给其儿子办工作,其先给了5 000元,而后又分三次给了孙英超1万元、12 000元、12000元。 2、证人吕红影证言,2011年11月,冷永娥对其母亲说孙英超能给其办工作,其和母亲先给孙英超3万元,2012年4月,孙英超说买考试题让其拿了5 000元,过了几天,孙英超说工作办好了,其母亲又给了11万元。 3、证人蔡世良证言,2011年4月的一天,付立荣说给孩子办工作向其借了3万元,其在二院门诊的工行提款机取了2万元给付立荣,晚上付立荣又到其家拿了1万元,并给其打了3万元借条。 4、证人刘浩证言,2012年冬天,其母亲让其到二姨付丽华家取了12 000元给其办工作用,其取钱后和母亲到冷永娥家让孙英超给其办工作用。 5、证人孙奇证言,其是孙英超父亲,2013年3月24日,付立荣找其,说儿子孙英超给付立荣儿子、女儿办工作收了25万元。其问儿子孙英超,孙英超说钱交给财政局赵新局长了。其到财政局打听无此人。孙英超在其爱人患病住院期间给其汇过2万元,给其拿过现金2万元。 6、2012年9月的一天,姐姐付立荣给其打电话说给刘浩办工作向其借12 000元,次日,刘浩到其家取走了12 000元。 7、证人冷永娥证言,2011年冬天,孙英超说同学的大爷能办工作,其就找到邻居付立荣,付立荣同意给女儿办工作,过了几天,其与孙英超到付立荣家取了3万元报名费,而后又要了11万元。 8、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付立荣、证人吕红影分别对12张辨认照片进行辨认,均当场指认出孙英超就是骗付立荣的犯罪嫌疑人。 9、抓获经过,被告人孙英超于2013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 10、被告人孙英超供述,2011年,其以能办工作为由想在付立荣处骗钱,在冷永娥家对付立荣说办公务员工作15万元,付立荣同意后给其3万元;其说送礼需要5万元,付立荣分三次给其;而后以报名为由在付立荣处拿了5 000元,又过了几天,其说工作办差不多了,又在付立荣处拿了11万元;2011年4月,其谎称能给吕红影办房产证,在付立荣处先后骗了6 500元;2011年12月的一天,其以能办工作为由先后骗付立荣39 000元,共骗了付立荣人民币240 500元。 上述事实,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英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英超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证人冷永娥在被告人孙英超诈骗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当将冷永娥追加为本案的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因本案无证据证实冷永娥参与共同诈骗,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孙英超多次诈骗被害人财物,因个人挥霍等主观原因未能退赃、退赔,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孙英超系初次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英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 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刚 审 判 员 刘 国 军 人民陪审员 杨 文 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盖 英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