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玉珍与被执行人窦玉先、窦玉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5-06-29 14:13:10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前法执字第2-3号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前法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龚玉珍,女,1936年出生。 被执行人窦玉先,男,1953年出生。 被执行人窦玉兰,女,1951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前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庆 林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兆 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