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星乔与被执行王亚冬、王安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5-06-29 14:13:58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前法执字第11号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法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黄星乔,女,2000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亚冬,男,1990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安录,男,1963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亚东、王安录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王亚东、王安录已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庆 林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兆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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