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星乔与被执行王亚冬、王安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5-06-29 14:13:58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前法执字第11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法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黄星乔,女,2000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亚冬,男,1990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安录,男,1963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亚东、王安录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王亚东、王安录已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庆 林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兆 民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