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5-06-29 14:14:41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前法执字第69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63年出生。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大海,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佳劳人仲字第121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佳劳人仲字第12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勇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兆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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