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路宝芹与被执行人白雪双、马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5-06-29 14:15:46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前法执字第7-5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法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路宝芹,女,1943年出生。

被执行人马志强,男,1963年出生。

被执行人白雪双,男,1978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前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庆 林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兆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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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