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法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马海波,男,1963年出生。
被执行人张加强,男,1978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前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庆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