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法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孙雨秋,男,1945年出生。
被执行人李庆忠,男,1969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前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庆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