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法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孙臣,男,1968年出生。

被执行人于立宝,男,1979年出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继元,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庆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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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