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法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孙臣,男,1968年出生。
被执行人于立宝,男,1979年出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继元,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庆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