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佳前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行。

法定代表人于波,行长。

被执行人翟天贵,男,1955年出生。

被执行人史德龙,男,1981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有军,男,1968年出生。

被执行人孙东寒,男,1980年出生。

被执行人杨桂珍,女,1956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法院(2013)前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兆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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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