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佳前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行。
法定代表人于波,行长。
被执行人翟天贵,男,1955年出生。
被执行人史德龙,男,1981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有军,男,1968年出生。
被执行人孙东寒,男,1980年出生。
被执行人杨桂珍,女,1956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法院(2013)前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