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佳前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行。

法定代表人于波,行长。

被执行人周永,男,1971年出生。

被执行人范殿义,男,1970年出生。

被执行人徐海波,男,1974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守贵,男,1956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法院(2013)前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兆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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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