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法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武建广,男,1972年出生。
被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仁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民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庆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