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前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7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8日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牡丹江市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4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前检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蔼墡、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张XX在网上购买一本内容为哈尔滨市海关缉私局政委孙XX的人民警察工作证,后冒用此身份在世纪佳缘婚恋网与被害人李X相识并取得李X信任,而后被告人张XX与李X发生两性关系,并以能为被害人李X办理执业护士中级职称及为李X孩子办理哈尔滨第三中学入学资格等理由骗取李X花销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张XX于2014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害人李X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XX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刚

代理审判员 葛 莉

人民陪审员 杨文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盖英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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